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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[法院書記官] 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

第 二 題

📖 題組:
某國立大學研究生甲向 A 縣立乙國民中學,依政府資訊公開法(下稱政資法)請求提供民國 106 年度,在校學生霸凌事件統計、分析表,乙國民中學以未作成或保有甲所請求之統計、分析表資訊為由,否准甲之請求。甲不服提起訴願,於訴願受理機關審議中,乙校改以該統計表等為學校今後採取防止霸凌事件發生之參考資料,屬行政機關意思決定作成前之準備作業為由,依政資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主張應駁回甲之申請。問:
乙國民中學得否變更其駁回提供資訊申請之理由?(20 分)
📝 此題為申論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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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到「訴願程序中行政機關變更駁回理由」,首要想到的爭點是「行政處分理由之追記與變更」。解題時需結合行政程序法第114條法理與行政爭訟實務見解,探討在不改變「處分同一性」(皆為否准處分)且不妨礙訴願人防禦權之前提下,基於程序經濟原則,機關得否追加或變更其實體駁回理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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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爭點】行政機關得否於訴願程序中變更或追加原否准行政處分之理由? 【解析】 壹、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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